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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13 14: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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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县医疗保障局

年7月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1.参保对象孝昌县行*区域内除应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本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不受户籍限制。

2.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采取个人缴费与*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元。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二级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个人缴费由*府全额补贴。其他农村贫困人口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元/人(年)。

3.缴费时间及方式城乡居民医保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缴费,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逾期不予受理。新生儿随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免交出生当年度参保费用,下一年度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个人缴费方式包括:①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指定金融机构直接缴费;②由村(社区)集中代收代缴;③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大厅直接缴纳;④通过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机、手机APP等缴费方式缴纳。

二、城乡居民县外转诊就医有关规定

1.城乡居民就医执行分级诊疗制度,遵循县域内基层首诊、逐级转诊原则,以县域内诊疗为主,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内三级及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按规定办理转诊审批手续。急危重病人直接入住市内三级及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需在入院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诊审批手续。

2.城乡居民转县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医院临床科室主任签转诊意见,分管院长签同意后,到医院医保办办理电子(纸质)转诊手续;转出患者持社保卡(身份证)医院医保科办理入院登记手续。

3.贫困人口转诊就医,应选择以下指定医疗机构:

①县域外市级医疗机构9家:医院、孝感市妇幼保健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

②县域外省级医疗机构7家:同医院、同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中国人民医院。

4.城乡居民异地务工、经商突发疾病住院的,需在入院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县城乡居民医保服务中心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联系-。

5.城乡居民未办理转诊审批手续,自行到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元起付线后按50%的比例报销;城乡居民自行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扣除元起付线后按35%的比例报销。

6.贫困人口未办理转诊审批手续,自行到县外市内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元起付线后按50%的比例报销;贫困人口自行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扣除元起付线后按35%的比例报销。

7.严格控制县域外转诊率,严禁无序就医,农村贫困人口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不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按上述规定结算后不再享受健康扶贫*策。

三、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门诊重症审批及报销有关*策

(一)门诊慢性病、门诊重症病种

1.门诊慢性病共12种:高血压Ⅱ级以上、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子宫内膜异位症、冠心病、肺心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骨髓炎、中风后遗症、糖尿病(合并并发症)、帕金森综合症、癫痫、肝硬化。

2.门诊重症共25种:重型精神病、脑瘫、地中海贫血、血小板减少症、红细胞增多症、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干燥综合症、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硬化症、银屑病、溃疡性结肠炎、克隆病、间质性瘤、肝豆状核变性、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lgA肾病、肾病综合症(微小病变除外)、儿童生长发育障碍、恶性肿瘤(非放化疗)、器官移植(非抗排斥治疗)、慢性肾功衰(非透析治疗)。

(二)门诊慢性病、门诊重症审批流程

1.门诊慢性病按年度申报,每年审批一次,每年7月-11月份为申报资料时间,12月份为审批办证时间,审批办证后下年度开始享受待遇。门诊重症按季度申报,每年审批四次,每季度前两个月为申报资料时间,后一个月为审批办证时间,审批办证后下季度开始享受待遇。

2.县医保服务大厅负责受理门诊慢性病、门诊重症申报工作。患者应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复印件、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和必要的就医记录等资料,县医保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鉴定,对符合条件的办理门诊慢性病证或门诊重症病证。

(三)门诊慢性病、门诊重症报销*策

1.门诊慢性病、门诊重症就医购药实行定点制度。门诊慢性病、门诊重症患者县内就医的合规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销;门诊慢性病、门诊重症患者县外就医的合规费用,凭医疗机构发票、处方(费用清单)到县医保服务大厅报销。

2.门诊慢性病费用基本医疗报销比例为50%,年度报销封顶线按病种分别为:高血压Ⅱ级以上、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子宫内膜异位症元,冠心病、肺心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骨髓炎、中风后遗症元,糖尿病(合并并发症)、帕金森综合症、癫痫、肝硬化元。门诊重症费用基本医疗报销比例为50%,起付线为元,年度报销封顶线为3万元。

3.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及门诊重症费用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报销后,*策范围内、病种申报限额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补充保险补齐到80%。

四、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有关*策

(一)贫困人口住院报销

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0%(指终极报销);转诊到县域外市级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5%(指终极报销);转诊到市外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指终极报销)。

贫困人口县域内住院费用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保险”、“一站式”结算;按规定转诊到县外发生的住院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结算后,到县医保服务大厅进行医疗救助和补充保险结算。

1.基本医疗。县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元,*策范围内费用报销90%;县域内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元,*策范围内费用报销80%;转孝感市内指定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元,*策范围内费用报销65%;转市外指定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元,*策范围内费用报销55%。全年12万元封顶。

2.大病保险。经基本医疗报销后,*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合并累加计算,起付标准为0元,0元以上至3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65%;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75%;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3.医疗救助。经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支付后,农村贫困人口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的比例救助;其他农村贫困人口,*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70%的比例救助。

4.补充保险。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住院、转市内指定医疗机构住院及转市外指定医疗机构住院,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重或多重报销后,*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未达到90%、85%、80%的,由补充保险补齐。

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就医,年度个人负担*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0元部分由补充保险支付。农村贫困人口超医保“三目录”费用、转县域外就医*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起付线标准费用以及超门诊慢性病、门诊重症申报封顶线的费用,不纳入年度个人负担0元兜底保障范围。

(二)非贫困人口住院报销

1.基本医疗。市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元,*策范围内费用报销85%;市内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元,*策范围内费用报销75%;市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元,*策范围内费用报销60%;市外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元,*策范围内费用报销50%。全年12万元封顶。

2.大病保险。经基本医疗报销后,*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合并累加计算,起付线为1.2万元,*策范围内费用1.2万元-3万元(含)部分赔付55%、3万-10万元(含)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全年30万元封顶。

3.医疗救助。经县民*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以及其他特殊困难对象住院就医,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支付后,*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纳入医疗救助。

注:本宣传单医疗保障扶贫*策自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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