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性克隆病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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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16 1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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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执着助获保险赔偿

大个

年7月,有一位母亲找到浙江凯大律师事务所的董毅律师,希望董律师帮助她儿子。经过了解,她的儿子因为不幸患有“克罗恩病”。两年内已经住院治疗多次,最近住院治疗切除了部分结肠。克罗恩病是一种原因不明的肠道炎症性疾病,在胃肠道的任何部位均可发生,但好发于末端回肠和右半结肠。临床表现为腹痛、腹泻、肠梗阻,伴有发热、营养障碍等肠外表现。病程多迁延,反复发作,不易根治。目前尚无根治的一般方法,一旦患上此种病症,病人将饱受折磨,很可能影响终生。

母亲曾经为儿子购买过一份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人保寿险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保险产品,保险金额为10万元。为此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理赔。不曾想保险公司以“克隆病不是克罗恩病”和“保险条款约定严重程度要达到肠梗阻并发肠瘘,才要严重;当事人患病的程度并没有达到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程度”,拒绝了当事人的请求。该险种分年缴费,持续缴纳十年,即可终生享受保险保障。只要继续投保,即便现在不能获得保险赔偿,仍可以有获得保险赔偿的机会。患者在最近一期出院后,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但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不符合恢复效力条件为由,拒绝接受交纳保费。似乎理亏的是他儿子,保险公司是振振有词。

王惠雄律师和董毅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了解整个事件经过后,仔细研究保险合同条款。为了能更全面的了解“克罗恩病”,董毅律师前医院挂号询问当事人主治医师,关于当事人的病情和讨教相关医学知识。在医生的解答中得知:保险合同中写的‘克隆病’其实就是当事人得的’克罗恩病’,这个名称已经更改多年,保险公司的称呼并不规范。从医生专业角度来说目前当事人的病情已经非常严重。每次都以挂号方式向医生讨教。

案件经过本所律师们的讨论与分析,必须要找到更为有力的证据,突破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董毅律师多次前往金华市图书馆翻阅有关于“克罗恩病”的相关内容,还在网上买了多本医学类书籍。终于在医学专业教科书中找到了相关的依据,从医学的角度论证什么才是严重。保险条款该条款的内容不符合医学上的标准。向法庭提出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当符合医学要求,不能通过保险条款回避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法庭采纳了患者的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万元。

纵观这起案例:本案的被告是保险公司,在一般认知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订立的合同一般都是严谨、科学的,和当事人相比保险公司就像一个庞然巨兽,当事人无力抗衡,所以往往在起诉保险公司时当事人会显得信心不足,甚至觉得毫无胜算,即使最后保险公司不理赔也只能接受,但是从一个职业律师的角度出发,很多时候保险公司不予理赔都是不合法、不合理的,就拿本案中的一个细节来说,合同约定的“严重克隆病”其实在04年时候就已经由中华医学会更名为“克罗恩病”,但是案件中涉及的保险合同是14年的版本,也就是说10年间作为专业的保险公司连一个疾病的名称都没能实时更改,的确让人匪夷所思。

案例分析是一个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反思过程,唯有勤思善思,刻苦钻研,时刻将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律师的工作才能更加踏实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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