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
办理特殊门诊待遇须知
特殊门诊待遇办理须知(居民)
一、所需资料:身份证复印件、疾病证明书、相关医疗文书(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书及相关检查资料等)、长期外地居住或务工人员申请特殊门诊时须提供居住证明。
二、办理流程:申报人携带资料选择一家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特殊门诊窗口申请并填写《攸县城乡居民特殊门诊申请表》和《攸县城乡居民特殊门诊申请登记表》
三、待遇享受:
1.当月申请,次月享受待遇。
2.额度管理:实行月限额、一个享受年度内限额不清零的限额管理原则。
3.直医院购药,只需要支付个人自付部分。
4.医院无药需到县外上级医疗机构购药或长期外地居住或务工人员需在县外购药的,全额自费购药后,持本人身份证、县外购药发票,医院进行申报结算,由医院垫付统筹支付部分给患者,再按月汇总后向医保中心申报结算。(注:县内、县外药店及民营医疗机构购药不纳入特门报销范围)
四、可申报特门病种名称
1.恶性肿瘤(一般辅助性治疗);2.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辅助治疗);3.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4.高血压Ⅲ期;5.糖尿病;6.冠心病;7.脑血管意外;8.血友病;9.精神分裂症;10.肺结核;11.系统性红斑狼疮;12.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3.肝硬化;14.苯丙酮尿症(PKU治疗)/苯丙酮尿症(GH4D治疗);15.帕金森氏病;16.肺心病(出现右心衰者);17.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18.哮喘或喘息性支气管炎;19.类风湿性关节炎;20.慢性活动性肝炎;21.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2.多发性硬化症:;23.重症肌无力;24.肝豆状核变性;25.多发性骨髓瘤;26.系统性硬化病;27.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28.垂体瘤;29.克隆病;30.癫痫;31.慢性心力衰竭;32.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33.泛发型银屑病;34.慢性丙型肝炎;35.儿童脑瘫康复治疗(1-7岁);36.肺动脉高压;37地中海贫血;38.慢性阻塞性肺疾病;39.恶性肿瘤晚期恶病质(家庭病床);40.植物人(家庭病床);41.晚期血吸虫病;42.尘肺病;43.普瑞德威利综合症(小胖威利症);44.肾病综合症(只可申报一个病种)
注:尿*症(腹膜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在医保事务中心窗口申请。
特殊门诊待遇办理须知(职工)
一、申报资料
1、完整住院病历包括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及相关诊疗检查报告单(近半年内)等病历资料或复印件,医院病案管理部门公章
2.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报方式
申请B类和C类特殊病种门诊须在每年6月1日—6月15日或12月1日—12月15日申报(节假日顺延)到县医院、医院医保科(因患特殊医院、中医院住院治疗的)申报,申请人将所需资料在规定时间申报,逾期未报的推迟到下次申报时间申报;申请A类特殊病种的可随时到县医保局窗口申报。
注:特门享受待遇时间到期后,于本次享受待遇最后月份1日-15日按上述程序办理。(如:6月30日到期,则6月1日-6月15日再次申请)
三、--
四、可申请特门病种名称
A类:1.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2.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
B类:3.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4.高血压病(并发症);5.糖尿病(并发症);6.冠心病;7.脑血管意外并偏瘫;8.血友病;9.精神分裂症;10.系统性红斑狼疮;11.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2.肝硬化(失代偿期);13.帕金森氏病;14.肺心病(出现右心衰者);15.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三级);16.哮喘或喘息性支气管炎;17.类风湿性关节炎;18.多发性硬化症;19.重症肌无力;20.肝豆状核变性;21.多发性骨髓瘤;22.系统性硬化病;23.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24.垂体瘤;25.克隆病;26.癫痫;27.慢性心力衰竭;28.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29.肾病综合症;30.肺动脉高压;3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C类:32.恶性肿瘤;33.浸润性肺结核;34.慢性活动性肝炎;35.慢性丙型肝炎;36.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37.泛发型银屑病。(只可申请一个病种)
(来源:攸县医疗保障局)
编辑:刘承承
责编:*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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