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性克隆病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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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6 18:02:00
心血管疾病(合并症)

(一)冠心病

1.既往有明确的冠心病心绞痛或心肌梗死病史,曾行冠脉搭桥、心脏支架治疗;

2.近半年仍有频繁发作的心绞痛症状;

3.心电图、冠脉造影、冠脉CT等检查有相应改变;

4.合并有严重心律失常。

第1条为必备条件。

(二)心力衰竭

1.既往有心脏病病史;

2.目前有顽固性心力衰竭的症状及体征,心功能在Ⅲ级以上(含Ⅲ级);

3.X线、心脏B超等检查证实有心脏肥大,且心功能检查射血分数<40%。

(三)心脏瓣膜置换术

行心脏机械瓣膜置换术。

糖尿病合并症

申请糖尿病合并症的参保人员,符合以下5项合并症中的任何一项即可享受门诊慢病待遇。

(一)糖尿病肾病

1.有糖尿病病史;

2.伴大量蛋白尿(不同时间至少两次尿检蛋白检测符合诊断标准ACR30.0mg/mmol)(尿微量白蛋白肌酐比值);

3.排除其他非糖尿病肾病。

同时符合以上3项内容。

(二)糖尿病视网膜病

1.有糖尿病病史;

2.眼底检查及荧光素血管造影符合糖尿病视网膜病变诊断;

3.增殖性:四期眼底有新生血管形成或合并有玻璃体出血;五期眼底有新生血管和纤维增生;六期继发性视网膜脱离四至六期必须在回报单上具体描述。若玻璃体出血看不到眼底时,应结合超声检查。

同时符合以上3项内容。

(三)糖尿病合并周围神经病变

1.有糖尿病史;

2.有神经系统障碍表现;

3.肌电图及神经传导电位检查,感觉和运动神经传导速度减慢。受损神经在一支以上(肌电图的标准:神经损伤下降达20%以上);

4.必须同时并有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II期)、糖尿病肾病(尿蛋白+)、彩超有血管病变(斑块或闭塞)之一;

5.有糖尿病远端对称性多发性神经病变的症状或体征,同时存在神经传导功能异常;

6.除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所致相似临床表现。

同时符合以上6项内容。

(四)糖尿病合并中枢神经系统并发症

1.有糖尿病、脑中风病史;

2.有自觉症状和临床表现,如语言障碍、偏瘫、四肢活动障碍、共济失调等遗留神经功能障碍;

3.CT、MRI检查有异常病灶对诊断有重要意义。合并脑出血,脑梗塞(无症状腔隙性脑梗除外)。

同时符合以上3项内容。

(五)糖尿病合并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1.有糖尿病史;

2.临床表现心绞痛型冠心病,心肌梗死型冠心病或冠心病合并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及以上);

3.心电图呈缺血性改变或急性、陈旧性心梗心电图改变;

4.超声心动图显示心脏增大,室壁运动异常或冠状动脉CT或冠状动脉造影显示冠状动脉狭窄≥50%;

5.临床除外其他的心脏病变。

同时符合以上5项内容。

三、慢性肺心病

1.既往有慢阻肺病史;

2.有慢阻肺的典型症状和体征;

3.目前合并有心衰或呼衰;

4.心电图、心脏超声、X线胸部摄片、血气分析以及肺功能检测等有相应改变。

四、肝硬化

1.既往有肝脏病病史;

2.目前有肝硬化肝功失代偿的临床症状及体征;

3.影像学及实验室检查结果支持肝硬化的诊断;

4.肝组织活检符合肝硬化诊断。

五、瘫痪及智能障碍综合症

1.由血管、肿瘤、变性、脱鞘、炎症、寄生虫及代谢性疾病等引起的瘫痪(肌力Ⅲ级以下)、痴呆、植物人(外伤所致的瘫痪及痴呆不在此列);

2.相关的电生理学、影像学及实验室等辅助检查必须支持该病的诊断。

六、帕金森氏病或帕金森氏综合症

1.医院接受过诊治,符合诊断标准的帕金森氏病或由各种原因(外伤、工伤或职业病除外)引起的帕金森氏综合症;

2.相关的电生理学、影像学等辅助检查必须支持该病的诊断。

七、类风湿性关节炎(RA)

1.既往有类风湿性关节炎病史;

2.目前有相应的临床症状和体征;

3.血清RF阳性(所用方法正常人群不超过5%阳性);

4.X线摄片检查有典型的类风湿性关节炎改变。

八、系统性红斑狼疮

1.医院接受过诊治,已明确诊断的(11项体征标准中,有≥4项阳性);

2.目前仍有临床症状,且化验检查仍属于狼疮活动期。

九、再生障碍性贫血(AA)

符合再生障碍性贫血、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PNH)、Evans综合征、免疫相关性全血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骨髓纤维化。

1.须提供以上疾病确诊相关的住院病志;

2.慢病体检结果符合上述疾病临床诊断标准。

十、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1.临床有多血症表现;

2.实验室检查有支持真性红细胞增多症诊断的相关依据;

3.除外继发性红细胞增多症和相对性红细胞增多症。

十一、慢性肾脏病特指原发性肾脏疾病,继发性肾脏疾病(如糖尿病肾病、狼疮肾等)不享受此待遇。1.慢性肾脏病病史一年以上(需提供住院病志),目前尿化验检查:尿蛋白2G/24小时,尿化验尿蛋白≥++;2.慢性肾功不全氮质血症期:血肌酐≥UMOL/L,尿素氮≥10MMOL/L,并持续半年以上;3.虽然病史不足一年,但肾活检提示为慢性肾脏病改变的;4.体检有浮肿、高血压;5.双肾B超、CT、核磁、IVP等项检查提示双肾有异常改变;6.已透析或已达到需透析程度的,不享有此病补助。同时具备1、2、5条。十二、恶性肿瘤1.临床已确诊的恶性肿瘤,并有针对恶性肿瘤进行相关治疗的医学资料(如:介入、放疗、化疗或手术等);2.经医院专家会诊,目前仍需继续治疗。十三、精神分裂症1.医院接受过治疗(必须有详细的住院或门诊病志记录);2.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仍需继续治疗。十四、活动性结核

1.有结核病史;

2.有相关的影像学、实验室检查等支持该病诊断的依据;

3.医院专家会诊后,认定仍属结核活动期需继续抗结核治疗的。

十五、耐多药肺结核1.已确诊的结核病患者;2.有针对结核病诊断相关的影像学、实验室检查依据;3.医院专家组会诊后确定该患者病情处于活动期,需要继续抗结核治疗;4.有实验室药敏试验结果证实耐药的依据。十六、股骨头坏死

1.X线片可见“新月征”、软骨下骨塌陷,但股骨头没有变平。

2.X线可见股骨头变平,但关节间隙仍保持正常。

3.X线片可见间隙狭窄,髋臼偶异常改变。

注:外伤致股骨头坏死不享受此待遇

十七、强直性脊柱炎1.有类风湿性关节炎或强直性脊柱炎病史;2.骶髂关节炎具有典型的X线改变或脊柱呈“竹节样”变化;3.HLA-B27阳性。十八、慢性乙型肝炎

1.HBV-DNA≥1.0×CP/ml;

2.ALT为正常上限2倍;

3.肝活检S≥2。

具有第1、2条或1、3条即可确诊,并享受待遇。

十九、慢性丙型肝炎

医院临床医生认定符合下列标准并需要抗病*治疗的。

1.HCV-RNA≥1.0×CP/ml;

2.ALT为正常上限2倍;

3.抗HCV阳性;

4.除外其他原因。

具有第1条即可确诊并享受相应待遇,若不具备第1条,但同时具有2、3、4的患者,可根据专家会诊意见决定是否享受待遇。

二十、甲状腺功能亢进

1.有甲亢的临床症状及体征;

2.血清TT3、TT4、FT3、FT4增高,TSII减低。

二十一、甲状腺功能低下

1.有甲状腺手术、放碘治疗、桥本甲状腺炎病史及其他甲状腺功能低下病史;

2.实验室检查:血游离T3和T4降低,TSH升高;垂体性甲减TSH减低。血清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TP0-Ab)、甲状腺球蛋白抗体(TG-Ab)强阳性提示为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

3.服药后,实验室化验结果正常,提供既往有确诊意义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及近期有确诊意义的就医治疗资料,体检医生认定为有效材料,可留存作为辅助认定材料。

二十二、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1.持续血小板计数大于等于×;

2.骨髓活检显示以巨核系增生为主伴巨大成熟巨核细胞数量增加,不伴粒细胞或红细胞显著增多或核左移;

3.不符合PV,CML,PMF,MDS或其它髓系肿瘤;

4.证实存在JAK2/VF基因突变或者其它克隆性标记,或缺乏克隆性标记情况下,排除反应性血小板增多。

二十三、重型血友病

FⅧ:C(%)1。临床特点:始发出血症状常在婴幼年,常自发出血,关节肌肉出血及关节畸形多见。

二十四、中型血友病

1≦FⅧ:C(%)≦5。临床特点:偶有自发性出血,关节肌肉出血程度轻,关节畸形少见。

二十五、轻型血友病

5FⅧ:C(%)45。临床特点:关节出血很少,无关节畸形。仅外伤或手术后出血。

二十六、冠心病(心脏支架术后一年)

1.提供行冠心病心脏支架术的住院病历;

2.手术记录中,明确行心脏支架手术;

3.待遇期为12个月(以行心脏支架手术日期为开始时间计算);

4.待遇期满后接续享受心血管疾病门诊慢病病种待遇。

二十七、外周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术后12个月)

1.提供行外周血管支架术的住院病历;

2.手术记录中,明确行外周血管支架手术;

3.待遇期为12个月(以行外周血管支架手术日期为开始时间计算)。

二十八、胸腹主动脉支架术后抗凝治疗(术后12个月)

1.提供行胸腹主动脉支架术的住院病历;

2.手术记录中,明确行胸腹主动脉支架手术;

3.待遇期为12个月(以行胸腹主动脉支架手术日期为开始时间计算)。

二十九、脑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术后12个月)

1.提供行脑血管支架术的住院病历;

2.手术记录中,明确行脑血管支架手术;

3.待遇期为12个月(以行脑血管支架手术日期为开始时间计算)。

三十、静脉滤器术后抗凝治疗(术后12个月)

1.提供行静脉滤器手术治疗的住院病历;

2.手术记录中,明确行静脉滤器植入手术;

3.待遇期为12个月(以行静脉滤器植入手术日期为开始时间计算)。

三十一、冠脉旁路移植术后抗凝治疗(术后12个月)

1.提供行冠脉旁路移植术的住院病历;

2.手术中记录中,明确行冠脉旁路移植术;

3.待遇期为12个月(以行冠脉旁路移植手术日期为开始时间计算);

4.待遇期满后接续享受心血管疾病门诊慢病病种待遇。

三十二、癫痫

1.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

2.主要根据患者发作史、符合癫痫病诊断标准;

3.排除各种疾病引起的症状性发作。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

三十三、肌萎缩侧索硬化症

1.既往有肌萎缩侧索硬化症病史;

2.有肌萎缩侧索硬化症的症状和体征;

3.肌电图检查表现为广泛神经源性损害。

三十四、重症肌无力

1.受累肌肉在活动后出现疲劳无力,经休息或胆碱酯酶抑制剂治疗可缓解;

2.肌无力症状晨轻暮重,持续活动后加重,休息后缓解、好转;

3.疲劳试验阳性;

4.新斯的明试验阳性;

5.肌电图重复神经电刺激检查:动作电位波幅第5波比第1波在低频刺激时递减10%以上或高频刺激时递减30%以上;

6.胸腺CT可发现胸腺瘤或胸腺增生、肥大。

必须符合1或2项,3、4、5、6项中任一项。

三十五、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含特发性身材矮小)

1.符合矮小症的临床诊断标准;

2.需要行生长激素治疗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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