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一组合产品:
顺意福重大疾病医疗综合保险方案
顺意福组合产品
险种名称(缴费20年,优惠2年,即18年)
缴费
年期
保额
AIZ-陆家嘴国泰顺意福终身寿险(尊享版)
18年
终身
31万元
A81-陆家嘴国泰附加顺意福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
18年
终身
30万元
A82-陆家嘴国泰附加定期寿险()
18年
至70周岁
30万元
A83-陆家嘴国泰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18年
至70周岁
30万元
A84-陆家嘴国泰附加驾乘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18年
至70周岁
50万元
以下为部分年龄段的费率表:(保费为首次投保年龄计算保费费率,每年不变)
年龄
18
20
23
25
28
30
33
35
39
40
43
45
48
50
男
女
二,您享受的保险保障内容如下4个项目加医疗增值服务:
项目
保险内容
保险额度
保险内容详细说明
1
身故保险金(70周岁以前)
61万元
本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90日以后,被保险人于70周岁以前身故的,我们按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
身故保险金(70周岁以后)
31万元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70周岁以后身故的,我们按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
意外身故保险金(70周岁以前)
91万元
本合同生效日起,被保险人于70周岁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自意外事故之起天内身故的),我们按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4
意外残级保险金(70周岁以前)
30万元
本合同生效日起,被保险人于70周岁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残级1-10级,我们按本保险金额对应经付比例给付残级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给付1-10级伤残保险金.
5
乘坐/驾驶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70周岁以前)
万元
被保险人在乘坐、驾驶自驾车期间因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身故的,我们按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6
水陆客运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70周岁以前)
万元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客运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水陆客运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身故的,我们按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7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70周岁以前)
万元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因遭受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身故的,我们按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8
重大疾疾保险金(终身)
30万元
经诊断罹患附件一所列70项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则一次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同时1-7项保险责任减保保额30万元.
9
轻症疾病保险金(70周岁以前)(3次赔付)
6万元
罹患附件二所列30项轻症疾病ABC三组其中任何一组轻症疾病每次提前额外给付6万元,ABC三组各组以赔付一次为限,3次赔付后本项目终止.
类型
医疗服务项目名称
备注
5项医疗增值服务项目
电话医生
不限次数
特需/专家门诊协调
1次/年
重疾住院、手术协调
1次/年
全国二次诊疗
1次/年
以30周岁男性投保为例的现金价值表:
到达年龄
每年保险费
主险累计保费
现金价值
到达年龄
主险累计保费
现金价值
31
10,.00
10,.00
1,.00
69
,.00
,.00
32
10,.00
20,.00
4,.00
70
,.00
,.00
33
10,.00
31,.00
8,.00
71
,.00
,.00
34
10,.00
41,.00
12,.00
72
,.00
,.00
35
10,.00
51,.00
18,.00
73
,.00
,.00
36
10,.00
62,.00
24,.00
74
,.00
,.00
37
10,.00
72,.00
30,.00
75
,.00
,.00
38
10,.00
83,.00
37,.00
76
,.00
,.00
39
10,.00
93,.00
44,.00
77
,.00
,.00
40
10,.00
,.00
52,.00
78
,.00
,.00
41
10,.00
,.00
60,.00
79
,.00
,.00
42
10,.00
,.00
69,.00
80
,.00
,.00
43
10,.00
,.00
78,.00
81
,.00
,.00
44
10,.00
,.00
88,.00
82
,.00
,.00
45
10,.00
,.00
98,.00
83
,.00
,.00
46
10,.00
,.00
,.00
84
,.00
,.00
47
10,.00
,.00
,.00
85
,.00
,.00
48
10,.00
,.00
,.00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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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0
,.00
,.00
87
,.00
,.00
50
0
,.00
,.00
88
,.00
,.00
51
0
,.00
,.00
89
,.00
,.00
52
0
,.00
,.00
90
,.00
,.00
53
0
,.00
,.00
91
,.00
,.00
54
0
,.00
,.00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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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55
0
,.00
,.00
93
,.00
,.00
5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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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94
,.00
,.00
57
0
,.00
,.00
95
,.00
,.00
58
0
,.00
,.00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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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0
,.00
,.00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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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6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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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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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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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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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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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00
,.00
6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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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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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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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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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00
,.00
6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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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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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6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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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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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68
0
,.00
,.00
方案二组合产品:
顺意福重大疾病医疗加交通意外保险方案
顺意福组合产品
险种名称(缴费20年,优惠2年,即18年)
缴费
年期
保额
AIZ-陆家嘴国泰顺意福终身寿险(尊享版)
18年
终身
51万元
A81-陆家嘴国泰附加顺意福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
18年
终身
50万元
A84-陆家嘴国泰附加驾乘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18年
至70周岁
50万元
以下为部分年龄段的费率表:(保费为首次投保年龄计算保费费率,每年不变)
年龄
18
20
25
30
33
35
38
40
45
46
49
50
18年
11
14
68
43
24
18年
11
13
14
15
17
85
二,您享受的保险保障内容如下4个项目加医疗增值服务:
项目
保险内容
保险额度
保险内容详细说明
1
身故保险金
51万元
本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90日以后,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
乘坐/驾驶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70周岁以前)
万元
被保险人在乘坐、驾驶自驾车期间因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身故的,我们按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
水陆客运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70周岁以前)
万元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客运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水陆客运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身故的,我们按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4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70周岁以前)
万元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因遭受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身故的,我们按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5
重大疾疾保险金(终身)
50万元
经诊断罹患附件一所列70项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则一次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同时1-4项保险责任减保保额50万元.
6
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70周岁以前)
10万元
首次罹患附件二所列30项轻疾ABC三组其中任何一组轻症疾病一次性提前给付10万元,(项目详见最后面明细)
7
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70周岁以前)
10万元
我们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天)以后,确诊为本合同附件二定义的首次轻症疾病所属30项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给付10万元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项目详见最后面明细)
8
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70周岁以前)
10万元
我们给付首次与第二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天)以后,确诊为本合同附件二定义的首次与第二轻症疾病所属30项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给付10万元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项目详见最后面明细)
类型
医疗服务项目名称
备注
5项医疗增值服务项目
电话医生
不限次数
特需/专家门诊协调
1次/年
重疾住院、手术协调
1次/年
全国二次诊疗
1次/年
以30周岁男性投保为例的现金价值表:
到达年龄
每年保险费
主险累计保费
现金价值
可贷金额
31
12,.00
12,.00
1,.00
1,.80
35
12,.00
63,.00
22,.00
12,.20
40
12,.00
,.00
67,.00
35,.80
45
12,.00
,.00
,.00
68,.20
48
12,.00
,.00
,.00
93,.40
49
0
,.00
,.00
97,.00
50
0
,.00
,.00
,.00
55
0
,.00
,.00
,.20
60
0
,.00
,.00
,.60
65
0
,.00
,.00
,.20
7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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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60
75
0
,.00
,.00
,.00
8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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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40
85
0
,.00
,.00
,.20
9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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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80
9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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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2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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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20
0
,.00
,.00
,.20
方案三组合产品:
顺意福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方案
被保险人:绅士/女士/小孩
顺意福组合产品
险种名称(缴费20年,优惠2年,即18年)
缴费
年期
保额
AIZ-陆家嘴国泰顺意福终身寿险(尊享版)
18年
终身
51万元
A81-陆家嘴国泰附加顺意福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
18年
终身
50万元
以下为部分年龄段的费率表:(保费为首次投保年龄计算保费费率,每年不变)
年龄
0
1
3
5
20
25
30
33
35
40
45
49
50
男
7
9
65
32
44
68
06
女
2
1
43
19
86
19
29
二,您享受的保险保障内容如下4个项目加医疗增值服务:
项目
保险内容
保险额度
保险内容详细说明
1
身故保险金(终身)
51万元
本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90日以后,被保险人于18周岁以前身故的我们退还所交总保费,18周岁以后身故的我们按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
重大疾疾保险金(终身)
50万元
经诊断罹患附件一所列70项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则一次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项目详见最后面明细),则同时第1项保险责任减保保额50万元.
3
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70周岁以前)
10万元
首次罹患附件二所列30项轻疾ABC三组其中任何一组轻症疾病一次性提前给付10万元,(项目详见最后面明细)
4
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70周岁以前)
10万元
我们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天)以后,确诊为本合同附件二定义的首次轻症疾病所属30项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给付10万元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项目详见最后面明细)
5
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70周岁以前)
10万元
我们给付首次与第二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天)以后,确诊为本合同附件二定义的首次与第二轻症疾病所属30项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给付10万元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项目详见最后面明细)
类型
医疗服务项目名称
备注
5项医疗增值服务项目
电话医生
不限次数
特需/专家门诊协调
1次/年
重疾住院、手术协调
1次/年
全国二次诊疗
1次/年
以与0周岁男孩与30周岁男性投保为例的现金价值表:
到达年龄
每年保险费
主险累计保费
现金价值
可贷金额
到达年龄
每年保险费
主险累计保费
现金价值
可贷金额
31
12,.00
12,.00
1,.00
1,.80
1
4,.00
4,.00
.6
35
12,.00
62,.00
22,.00
12,.20
10
4,.00
48,.00
19,.00
9,.80
40
12,.00
,.00
67,.00
35,.80
15
4,.00
72,.00
38,.00
18,.40
45
12,.00
,.00
,.00
68,.20
18
4,.00
87,.00
52,.00
25,.80
48
12,.00
,.00
,.00
93,.40
20
0
87,.00
57,.00
28,.40
50
0
,.00
,.00
,.00
30
0
87,.00
85,.00
43,.20
55
0
,.00
,.00
,.20
35
0
87,.00
,.00
53,.00
60
0
,.00
,.00
,.60
40
0
87,.00
,.00
66,.80
65
0
,.00
,.00
,.20
50
0
87,.00
,.00
,.00
70
0
,.00
,.00
,.60
55
0
87,.00
,.00
,.20
75
0
,.00
,.00
,.00
60
0
87,.00
,.00
,.60
80
0
,.00
,.00
,.40
70
0
87,.00
,.00
,.60
85
0
,.00
,.00
,.20
80
0
87,.00
,.00
,.40
90
0
,.00
,.00
,.80
90
0
87,.00
,.00
,.80
95
0
,.00
,.00
,.20
0
87,.00
,.00
,.20
0
,.00
,.00
,.20
0
87,.00
,.00
,.20
0
,.00
,.00
,.20
附件一:轻症疾病分组30项轻症
A组
B组
C组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轻微脑中风
慢性肾功能障碍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单侧肺脏切除
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视力严重受损
肝脏整叶切除
较小面积III度烧伤
重度头部外伤
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一肢缺失
轻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中度严重克隆症
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深度昏迷72小时
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
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中度听力受损
胆道系统重建手术
因肾上腺腺瘤所致的肾上腺切除术
中度瘫痪
心脏起搏器或除颤器植入
中度阿尔兹海默病
中度帕金森氏病
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轻度颅脑手术
附件二:70项重大疾病
(一)恶性肿瘤
(二十六)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四十九)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
(二)急性心肌梗塞
(二十七)严重I型糖尿病
(五十)进行性核上性麻痹(Steele-Rchardson—Olszewski综合征)
(三)脑中风后遗症
(二十八)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五十一)肝豆状核变性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二十九)严重克隆病
(五十二)特定年龄的严重哮喘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三十)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五十三)严重冠心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症期)
(三十一)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五十四)植物人状态
(七)多个肢体缺失
(三十二)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五十五)疯牛病(克-雅氏病/CJD/人类疯牛病)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三十三)严重脊髓灰质炎
(五十六)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九)良性脑肿瘤
(三十四)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五十七)特定年龄的脊髓肌肉萎缩症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三十五)系统性硬皮病
(五十八)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感染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三十六)急性坏死胰腺炎开腹手术
(五十九)严重瑞氏综合症
(十二)深度昏迷
(三十八)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六十)严重川崎病
(十三)双耳失聪
(三十九)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六十一)严重心肌炎
(十四)双目失明
(四十)颅脑手术
(六十二)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十五)瘫痪
(四十一)系统性红斑狼疮-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六十三)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四十二)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六十四)需手术切除的嗜铬细胞瘤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四十三)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HIV)感染
(六十五)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十八)严重脑损伤
(四十四)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六十六)特定年龄的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
(四十五)胰腺移植
(六十七)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
(四十六)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六十八)重症手足口病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四十七)肾髓质囊性病
(六十九)骨生长不全症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四十八)肺源性心脏病
(七十)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注:第(一)-(二十五)项为《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规定的重大疾病种类;第(二十六)-(七十)项为《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之外我们另增加的重大疾病种类。
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3.我们提供的保障
~~~~~~~~~~~~~~~~~~~~~~~~~~~~~~~~~~~~~
3.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为本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批单)上。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若您同时投保了《陆家嘴国泰附加顺意福重大疾病保险》并且我们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陆家嘴国泰附加顺意福重大疾病保险》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之日起,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
3.2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3.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3.3.1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身故的,我们以身故日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身故的,我们按身故日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以身故日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向您退还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
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3.3.2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我们仅针对一种重大疾病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自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重大疾病之日起,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重大疾病诊断确定日止,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应交保险费总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自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重大疾病之日起,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
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3.3.3轻症疾病保险金
(一)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七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前,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达到领取3.3.1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我们仅针对一种轻症疾病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二)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天)以后,且年龄到达七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前,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且未达到领取3.3.1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我们仅针对一种轻症疾病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三)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天)以后,且年龄到达七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前,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且未达到领取3.3.1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我们仅针对一种轻症疾病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3.3.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身故日止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3.3.5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合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3.3.6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的,我们根据该伤残项目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对应的伤残等级,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本附加合同附件“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被保险人因本次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以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其结果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属更严重伤残项目的,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但以前的伤残及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给付,应予以扣除。
本附加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其合计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3.3.7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驾驶自驾车期间因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3.3.8水陆客运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客运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水陆客运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水陆客运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以驾驶人员身份遭受水陆客运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水陆客运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3.3.9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因遭受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四,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附件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罹患的属于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HIV)感染”的,不受下述第(五)项的责任免除限制;
被保险人初次罹患“严重肌营养不良症”的,不受下述第(八)项的责任免除限制: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HIV)或患艾滋病(AIDS);
(六)战争、*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一并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一并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主合同因其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而效力终止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一并终止,并依照主合同的约定,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如果您有兴趣想了解详情请与我联系,深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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