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就是年了,距离新规的正式实施也仅剩最后一个月的时间了。
我周围从事保险行业的人很多,在这行待了四年,也结识了很多同行,有代理人,有内勤,有经纪人,还有少量监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的。
自从11月5号到现在,不仅仅是保险代理人每天在朋友圈发重疾新规的消息,连一向“高冷”的保险经纪人也有些“一反常态”,频繁的在朋友圈发布重疾新规的消息并提醒客户尽快投保。无论是谁,其实并不是在否定重疾新规。通过之前几篇文章的描述,新规的实施对于客户来说有利有弊,说的不好听一点,是好是坏得看客户到底会得什么病。而在“择优理赔”*策的加持下,能够让客户以更加宽松的条件获取尽可能多的理赔款。
今天,我也会继续就新旧版规定的变化做出细化对比。
上图所示的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除了与其他疾病一样,细化明确了疾病的定义意外,在附属条件方面由旧版的三项增加至四项。那么在涉及到理赔的时候,附加条件由之前的3选1变成了现在的四选一,理赔限制相对放宽了。
而深度昏迷的区别与上一篇文章中提到的良性脑肿瘤和严重肝衰竭一样,将除外责任部分做了加粗标注,理赔标准并未发生改变。
像这种情况的还有第23项重疾--语言能力丧失。
同样,像上篇文章中提到的“多个肢体缺失”“重症肝炎”这样理赔标准没有变化的也还有下列五种疾病。
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
严重脑损伤
严重Ⅲ度烧伤
这五种疾病中,变化的仅仅是对程度的描述方式或者定义的细化。
例如双耳失聪,由“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更改为“平均听阈大于等于91分贝”。
亦或者“瘫痪”和“严重脑损伤”,与“脑中风后遗症”类似,将原有的“完全丧失”更改为具体的等级标准。进一步明确了责任而已。
到目前为止,新规中的3种轻症已经对比介绍完了,28种重疾还有9种疾病未介绍。
这9种疾病,包含在旧版规定中的有6种,其中相较旧版更宽松的有4种,更严格的有2种。
新版相对宽松的分别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冰、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以及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俗称老年痴呆,变化在于将旧版的特定理赔条件改为2选1。
严重帕金森病,很多人是通过传奇拳王阿里知道这个病的。新版定义中移除了“药物无法控制病情”这一条件。
至于加粗部分提到的“帕金森叠加综合征”,除外该病的原因是该病仅在临床上存在帕金森病的症状,但实际并不是帕金森病,所以将其除外。名称由“严重帕金森病”改为“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也是为了区别这两种病症。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与阿尔茨海默病类似,由旧版的特定理赔条件改为3选1。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新版相较于旧版,在第二个附属条件下的三个小条件,由旧版的三项必须全部满足变成了3选2。
那么相较于旧版,新规中更为严苛的两种重疾是“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和“主动脉手术”。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理赔标准由旧版的30mmHg提升至新版的36mmHg。至于名称的变化,经过查询,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在意大利的威尼斯召开了第三次肺动脉高压专家工作组会议,对肺动脉高压进行了病因学分类,“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这一名称被取消,代之以“特发性肺动脉高压”和“家族性肺动脉高压”,而“家族性肺动脉高压”属于遗传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主动脉手术,该定义的变化要求和“冠状动脉搭桥术”和“心脏瓣膜手术”类似,虽然移除了旧版的除外限制,但增加了“开胸”或“开腹”手术的要求,相比之下,理赔标准比旧版更为严苛。
至于新增的3项重疾--“严重慢性呼吸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这三种疾病在现行的重疾产品中也大多有提现,但名称及标准并不统一。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现有产品中有的把该项责任命名为“终末期肺病”,也有的产品在条款中有“慢性呼吸衰竭”和“终末期肺病”两项责任,从保险责任上看,新规的理赔条件相对宽松,但我对比的产品不多,不排除现有产品比新规的标准更宽松的可能。同样,“严重溃疡性结肠炎”也是如此,虽然名称没有发生变化,但新规移除了部分产品附加的额外条件。
至于“严重克罗恩病”,在理赔标准上基本上无变化,但名称做了统一。该项疾病在有的产品的条款上写的就是“严重克罗恩病”,而再有的产品中写的是“严重克隆病”。本来就是音译,怎么说都没错,但是统一叫法也是可以在后期杜绝很多不必要的问题。
写到这里,新规中28中重疾和3种轻症与旧版产品条款的对比就已经结束了。
相信很多人都会注意到一个细节,就是新版中多了很多字体加粗标记。我在之前的文章中也提到过这么做的目的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明天,我将通过我处理过的实际投诉案例,来分析一下为什么要加粗标记。
新的一年就要到来,祝大家身体倍棒!吃嘛嘛香!
新年快乐!
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