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将分4期对《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下称《新版》)是否会对未来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和市场产生巨大影响、新旧两版有何差异等问题展开深度解析。
点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3.1.18部分(严重脑损伤),新旧两版有所区别。重点内容是①“放宽肌力水平要求”和②“收紧咀嚼吞咽能力要求”。
①放宽肌力水平要求和②收紧咀嚼吞咽能力要求
《旧版》要求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新版》要求一肢或一肢以上肌力水平在2级(含)以下。不再详细解析,参照3.1.3。
因此,《新版》的“严重脑损伤”个人认为理赔条件相较《旧版》更为宽松。
点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3.1.19部分(帕金森病),新旧两版有所区别。重点内容是①“不再要求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和②“增加1种除责情形”。
①不再要求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旧版》要求同时满足2个条件,《新版》删除了“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②增加1种除责情形
《旧版》对“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进行除责,《新版》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帕金森叠加综合征”。
结合理赔实务,多数帕金森综合征也是因为被保险人符合“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达成理赔的。所以尽管《新版》删除了1个条件,并没有带来实质的放宽。那么增加的除责内容——“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会不会导致理赔收紧呢?实际上也不会。
首先我们要明确,为什么要对“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进行除责。所谓“继发”即说明患者的帕金森症状是由其他原因引起的,可以是脑炎、脑外伤或者脑血管疾病等。而足以引起帕金森症状的上述疾病,本身也大概率符合重大疾病的理赔标准。
其次我们要明确,为什么要新增对“帕金森叠加综合征”进行除责。其实是因为它的发病原因和机理与帕金森病不同,但是在临床上会呈现出与帕金森病相似的症状,容易混淆。导致“帕金森叠加综合征”的疾病可以是进行性核上性麻痹、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等,而以上疾病如果您稍加留意会发现它其实普遍存在于各种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范围之内。
最后总结,《新版》删除了1个条件,理赔没有放宽;《新版》增加了1个免责,理赔也没有收紧。
因此,《新版》的“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个人认为理赔条件相较《旧版》没有本质区别。
点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3.1.20部分,新旧两版没有区别。点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3.1.21部分(肺动脉高压),新旧两版很大区别!重点内容是①“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36mmHg(含)以上”。①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36mmHg(含)以上《旧版》的指标是30mmHg,《新版》的指标是36mmHg,显而易见指标提升了,也就意味理赔门槛变高了。但是根据目前我们国内普遍采用的肺动脉高压分级,静息状态下26-35mmHg为轻度、36-45mmHg为中度、>45mmHg为重度来看,《新版》要求患者的情况至少达到中度,而《旧版》也许轻度就可以符合理赔条件。因此,《新版》的“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个人认为理赔条件相较《旧版》更为严苛。点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3.1.22部分(运动神经元病),新旧两版有所区别。重点内容是①“新增两项可满足理赔的条件”。《新版》相较《旧版》多了两项可以满足理赔的条件,一是“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且已经留置胃管90天(含)以上”,二是“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使用呼吸机30天以上”。但是想要满足这两项条件尤其是“严重咀嚼……”不那么容易,还不如就按《旧版》的条件反而更容易达到理赔条件。综上,《新版》的“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个人认为理赔条件相较《旧版》小有宽松。点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3.1.23部分,新旧两版没有区别。点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3.1.24部分(再生障碍性贫血),新旧两版很大区别!重点内容是①“明确骨髓穿刺检查或者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的标准”和②“修改外周血象满足条件”。①明确骨髓穿刺检查或者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的标准《新版》明确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才算支持诊断:(1)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25%;(2)如果≥正常25%但是<50%,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明确标准是为了避免理赔纠纷,并不意味着理赔尺度收紧。②修改外周血象满足条件(1)《新版》仅要求满足三项条件中的两项;(2)《新版》中性粒细胞和血小板绝对值的范围符号由旧版的“≤”改为“<”,有所收紧,但是对理赔不会造成实质影响;(3)《新版》为了统一数值的参考标准,改《旧版》的“网织红细胞<1%(平均值计数)”为《新版》的“网织红细胞<20×/L(绝对值计数)”,对理赔不会造成实质影响。因此,《新版》的“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个人认为理赔条件相较《旧版》更为宽松。点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3.1.25部分(主动脉手术),新旧两版很大区别!重点内容是①“增加主动脉创伤后的修复手术”、②“增加胸腹腔镜手术”和③“取消动脉内血管成形术的除责”。①增加主动脉创伤后的修复手术《旧版》关于手术的范围限定为……“病损”主动脉血管;《新版》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创伤”。可以理解为《旧版》限于疾病引起的主动脉手术而新版增加了外伤。②增加胸腹腔镜手术《旧版》对手术要求开胸或开腹;《新版》允许胸腹腔镜下的不开胸或不开腹手术。这里不再详细解释,参照3.1.5。③取消动脉内血管成形术的除责《新版》承担“动脉内血管成形术”的保险责任。因此,《新版》的“主动脉手术”更为宽松。☆点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3.1.26部分(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此项为《新版》新增疾病!重点内容是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呼吸功能衰竭”和②“天后3个附加条件全部满足”。阿光参照现有产品中和此项新增疾病条款相似的“终末期肺病”发现:①《新版》增加了“永久不可逆性”的描述,显而易见《新版》更为严苛;②《新版》调整了肺功能(FEV1)的评判标准,采取了是一秒率而不是一秒量,“<30%”意味着已经完全达到“极重度”的分级。③《新版》提高了动脉血氧分压(PaO2)的评判标准,由“<55mmHg”提高到“<50mmHg”,由于这项指标越低代表机体缺氧的情况越严重,所以《新版》的条件更为严苛。综上,《新版》的“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个人认为理赔条件非常严苛(相当于危重型新冠肺炎患者)。☆点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3.1.27部分(克罗恩病或称克隆病),此项为《新版》新增疾病!重点内容是①“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和②“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阿光参照现有产品中和此项新增疾病条款相似的“严重克罗恩病(或称克隆病)”发现没有本质区别。综上,不评价。☆点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3.1.28部分(溃疡性结肠炎),此项为《新版》新增疾病!重点内容是①“急性爆发性溃疡性肠炎”、②“累计全部结肠”、③“出现便血和系统性症状体征”和④“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阿光参照现有产品中和此项新增疾病条款相似的“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发现没有本质区别。综上,不评价。感谢阅读,祝您平安!一名快乐的收展员